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

法律面面觀---未成年整形 須家長同意

法源探索
 韓劇流行帶起了整形熱潮,不僅許多青少年心動,甚至也有家長鼓勵孩子整形,這種行為實在需要多加思考。過去坊間說的「醫美診所」,已於去年被衛生署(現在的衛生福利部)將其中涉及醫療部分正名為「美容醫學」,必須由醫師親自操作,割雙眼皮是其中一種手術,屬於醫療行為。
 依《醫療法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:「醫療機構實施手術,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,並經其同意,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,始得為之。」第二項:「前項同意書之簽具,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,得由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具。」又《民法》第十二條:「滿二十歲為成年。」醫療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契約,手術同意書屬於契約的一部分,滿七歲未滿二十歲屬於「限制行為能力」,契約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等同意才生效。違反者除依《醫療法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「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」外,還涉及民事侵權或刑事業務過失、偽造文書等行為,將另案處理。
 文中小明的醫師舅舅拒絕小美非常明智,不但避免捲入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,更讓小美不致背負刑事責任。整形及眼科醫師建議,割雙眼皮至少要年滿十六歲,並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行。

相關法條
醫療法第六十三條、第一百零三條、民法第十二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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